厦保监罚〔2018〕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龙渊街道龙翔路202号
当事人:覃立超
身份证号码:43040619871209XXXX
职 务: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
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民和路600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经查,2018年1月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设立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报告》,文件中任命张明仙为临时负责人。截至2018年5月23日,你公司厦门分公司临时负责人未发生变更,你公司也未向我局递交其他拟任高管人员或临时负责人的申请报告材料。覃立超作为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变更事项
经查, 2018年4月20日,你公司在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住所变更事项。截至2018年5月23日,你公司未向我局递交住所变更的报告材料。覃立超作为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个人责任确认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决定给予覃立超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上述未按规定报告住所变更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决定给予覃立超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决定给予覃立超警告,并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9月28日